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台州 > 企业单位 > 正文

台州农资: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2/12/20 11:14:32 浏览:92

来源时间为:2022-12-16

原标题:台州农资: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873820证券简称:台州农资主办券商: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浙江省台州市农资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于2019年12月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聚祥路339号5号楼南区4层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57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不断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预算。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信、服务与自主创新的原则,实行以现代科学理念为基础的规范化管理,开发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合理投资收益,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智能农业管理;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农业园艺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灌溉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所占股本比例如下:

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

(股)持股比

例()出资方

式出资时

间1陶维康1,234.785024.6957净资产折股2019-11-232浙江省台州市兴合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1,096.875021.9375净资产折股2019-11-233金果夫922.290018.4458净资产折股2019-11-234王伟民281.53005.6306净资产折股2019-11-235胡精良281.53005.6306净资产折股2019-11-236刘海布281.53005.6306净资产折股2019-11-237宋健勇281.53005.6306净资产折股2019-11-238占红木182.81503.6563净资产折股2019-11-239黄伟胜182.81503.6563净资产折股2019-11-2310沈宣才137.11002.7422净资产折股2019-11-2311江志坚117.19002.3438净资产折股2019-11-23合计5,000.0

000100.000

0——第十八条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5,15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身份的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无误后,公司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